鐵路行車規則
運轉速度
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81條
列車推進運轉時,其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。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時,不在此限:
一、二以上動力車依操縱總控制駕駛時。
二、在列車之前部,辦理軔機及汽笛號訊時。
三、運轉排雪列車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