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  運轉速度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81條
列車推進運轉時,其速度每小時不得超過二十五公里。但有下列情事之一 時,不在此限:

一、二以上動力車依操縱總控制駕駛時。

二、在列車之前部,辦理軔機及汽笛號訊時。

三、運轉排雪列車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