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  標誌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55條
有下列情事之一時,應由各鐵路機構視實際情況設置標誌表示之:

一、轉轍器之開通方向。

二、在未設固定號誌機之處所,列車或車輛之停車位置。

三、自動閉塞號誌機。

四、電氣化區間必要之處所。

五、軌道之終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