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
車輛
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19條
新製、改造或修理完成之車輛,非經檢查及試運轉,不得使用。但僅輕微 整修者,得免予運轉。
下列車輛均須施行檢查,必要時並應施行試運轉:
一、停用後恢復使用之車輛。
二、出軌之車輛。
三、發生其他行車事故而有故障之虞之車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