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  車輛、列車之運轉與保安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164條
列車不得退行運轉。但下列情形已採取必要之防護措施時,不在此限:

一、工程列車或救援列車於工作上有必要時。

二、發現路線、電車線路或車輛有影響行車之障礙時。

三、為進行設施或車輛之試驗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