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  車輛、列車之運轉與保安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163條
駕駛工作須在列車行進方向最前部車輛之駕駛室辦理。但下列情形已採取 必要之防護措施時,不在此限:

一、退行運轉時。

二、作為救援列車運轉時。

三、運轉工程列車時。

四、車輛故障時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