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  車輛、列車之運轉與保安 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157條
列車之運轉,應採具有自動列車控制設備之保安方式。但於前述設備失效 時,得依代用保安方式運轉。

於緊急狀況下,無法依前項規定之保安方式運轉時,得在前方視野能見之 情況下,以列車駕駛能及時停車之速度運轉。

鐵路機構應訂定前二項運轉方式之相關規定。

鐵路機構於列車有依第一項但書或第二項規定運轉之情事時,應作成事件 調查報告,報請主管機關備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