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行車規則
路線檢查與維護
( 106 年 12 月 29 日)
第134條
建築界限內不得放置物件。但因工作上之必要,經鐵路機構該管單位同意 ,且無妨礙安全之虞,並經一定程序申請者,不在此限。
鐵路機構該管單位為前項決定時,應作成紀錄,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核。
物件有侵入建築界限內致影響列車或車輛運轉安全之虞時,雖在建築界限 外,亦不得放置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