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運送規則  履約責任 ( 103 年 12 月 03 日)
第72條
託運人託運包裹、貨物時填具之內容、數量、體積或重量等有關計算運費 、雜費事項與事實不符,致應付運費、雜費不足者,鐵路機構得補收不足 運費、雜費四倍以下之差額。但由鐵路機構裝車或發給現狀證明者,補收 不足運費、雜費之差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