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運送規則  履約責任 ( 103 年 12 月 03 日)
第70條
依前條規定申請保留領回原物者,鐵路機構發現運送物尚能全部或部分交 付時,應即通知賠償金領取人得依比例返還原受領之賠償,以取回全部或 部分之運送物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