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運送規則  總則 ( 103 年 12 月 03 日)
第7條
鐵路機構對旅客或託運人、受貨人依本法或本規則應發之通知或催告,如 因不可歸責於鐵路機構之事由不能發出或無法送達時,得於相關車站及鐵 路機構網站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