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運送規則  履約責任 ( 103 年 12 月 03 日)
第67條
受貨人領取運送物發現喪失、毀損或運送遲延等不為損害賠償請求之保留 時,鐵路機構之責任消滅。但運送物內部有喪失或毀損不易發現,於領取 後十日內將其喪失毀損通知鐵路機構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