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運送規則  總則 ( 103 年 12 月 03 日)
第6條
鐵路機構得於運送契約成立時,計收客運票價、貨運運費及雜費。但經鐵 路機構同意延後計收者,不在此限。

前項費用,於運送契約成立時尚未確定者,得先按概數計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