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運送規則  總則 ( 103 年 12 月 03 日)
第4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鐵路機構得拒絕運送、解除契約或終止契約:

一、旅客或貨物託運人違反鐵路機構之運送規定、其他法令規定、公共秩 序或善良風俗。

二、貨物託運人對於鐵路運送要求特別責任或義務。

三、旅客穿著惡臭衣物或攜帶不潔物品影響公共衛生。

四、天災、事變等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運送。

五、旅客有明顯傷害自己或他人之虞,或有騷擾他人行為。

六、旅客需要護送而無護送人。

七、鐵路機構在運送上無所需之設施或設備。但法令規定應設置之設施或 設備而未設置者,不在此限。

八、物品依其性質對於人或財產有致損害之虞。

前項第七款但書規定情形,鐵路機構應以其他適當方式運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