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 總則 ( 105 年 04 月 19 日)
第4條
鐵路機構應對維修工程車施行適當之檢修並作成紀錄。

前項檢修之方式、週期、項目、紀錄應載事項與格式及保管期間,由鐵路 機構訂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