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 車輛檢修 ( 105 年 04 月 19 日)
第23條
超過規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不得使用。但超過三級檢修期限之客貨車,得 於施行一級檢修合格後暫准逾期使用;其逾期使用期間客車不得超過三個 月,貨車不得超過六個月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