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 機車檢修 ( 105 年 04 月 19 日)
第15條
機車停用期間,應依下列規定施行適當之處理:

一、停用車能關閉之部分完全關閉,妥為保護。

二、對電池及引擎等重要設備,施行必要之保養。

三、停用達三十日以上時,施行必要之防潮、防銹處理。

四、停用滿一年,施行臨時檢修;於使用前必須分別施行一級或二級檢修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