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機車車輛檢修規則  機車檢修 ( 105 年 04 月 19 日)
第13條
機車停用規定如下:

一、第一種:依配置運用情形或性能不適於營運停用未滿三個月者。

二、第二種:因修理或待料停用三個月以上者。

三、滯留車:因前二款以外之原因停用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