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電力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156條
就電車線設備之定期檢查,鐵路機構應依其種類、構造及使用狀況,訂定 檢查項目、檢查週期及檢查方法之相關作業規定。

前項檢查結果應由鐵路機構當值人員簽名作成紀錄,備供主管機關隨時查 核。

第157條
牽引電力設備應依下表進行定期檢查,其檢查方式及檢查週期由鐵路機構 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。

┌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 │設置場所 │設備種類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高鐵沿線 │於異常時能保護變電站設備、電力線路等之裝置 (饋│ │ (基地除外) │電斷路器) 。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電車線 (僅限於連接點、區分裝置、橫渡線裝置及饋│ │ │電分歧裝置) │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 │前二欄所列以外之其他電力設備 │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 │基地 │電車線、供應列車運轉用之變壓設備、於異常時能保│ │ │護變電站設備、電力線路等之裝置及其他之重要電力│ │ │設備。 │ └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第158條
電車線遇有暴風雨、地震或其它特殊事故,可能影響行車安全之虞時,應 立即施行巡檢。其檢查方式及檢查標準由鐵路機構擬訂,報請主管機關同 意後施行之。

第159條
接觸線之截面積如達耗損限度時,應予換新。其耗損限度由鐵路機構擬訂 ,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。

第160條
絕緣礙子應定期清洗,其表面有火花痕跡或結合材料有破裂損壞時,應立 即換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