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路線線形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96條
圓曲線之最小長度及兩介曲線間插入之直線段最小長度,由鐵路機構擬訂 ,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。但兩反向曲線間,因路線狀況或其他原因 不能達到規定長度時,必須以一連續介曲線連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