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路線線形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94條
路線之曲線半徑及縱面坡度應考慮最高設計速度及牽引重量,以確保鐵路 運輸之高速、高運量及運轉安全。

最小曲線半徑依下列公式計算。但於受地形地物限制之路段,須採降低最 高設計速度或營運速度以維護列車安全運轉。

R = 11.8 Vd2/ Cb R :最小曲線半徑,以公尺計。

Vd:設計速度,以每小時公里計。

Cb:車輛軌道系統所提供之最大平衡超高度,以公厘計。

車站段縱面坡度應考量安全停車需求。

最小縱面坡度須考量排水需求。

第95條
直線與圓曲線或二個圓曲線之間,應設置介曲線。但道岔附帶曲線、超高 較小之圓曲線及其他不易設置介曲線處,可採限制運轉速度、防止出軌設 施、或其他安全之措施時,不在此限。

第96條
圓曲線之最小長度及兩介曲線間插入之直線段最小長度,由鐵路機構擬訂 ,報請主管機關同意後施行之。但兩反向曲線間,因路線狀況或其他原因 不能達到規定長度時,必須以一連續介曲線連結。

第97條
路線在曲線段應考慮車輛所受離心力、風力之影響,為使不發生車輛傾覆 ,需加設適合軌距、曲線半徑、運轉速度等之超高。但道岔內曲線及其前 後曲線 (道岔附帶曲線) 、側線及其他加設超高困難處,經限制運轉速度 或採防止車輛傾覆措施時,不在此限。

第98條
路線在坡度變化之變坡點,應考慮車輛構造對運行安全有關之因素,設置 豎曲線。但坡度變化小、運轉速度低,不影響車輛安全運行時,不在此限 。

第99條
沿月台段路線之最小曲線半徑以一千公尺為原則,因地形受限者,不在此 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