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路線線形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9條
曲線之超高度,應將外軌提高全數,內軌則保持在原軌面高度,超高度之 公厘數由下列公式計算之。

C=GV2/0.127R C:超高度以公厘計。

G:軌距以公尺計。

V:平均速度以每小時公里計。

R:曲線半徑以公尺計。

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,超高度不得大於一百零五公厘。

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,超高度不得大於七十五公厘。

超高度應在介曲線內逐漸遞減完成,俾直線上無超高度,而於原曲線上達 到足額超高度。

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而未設介曲線時,其遞減距離應在超高度之二百倍以 上。但在山區特殊情形,不影響安全情況下,得酌予調整之。

超高度之容許不足量,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鐵路用機車牽引之列車,容 許不足量為五十公厘,電車組及機動車為六十公厘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