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路線線形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8條
鐵路直線軌距為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軌距者,兩曲線間最短直線,應為二十 公尺以上,兩同向曲線間之直線短於二十公尺時,應改用複曲線。反向曲 線間限於地形不能插入二十公尺以上直線時,應用曲線遞減法將兩曲線直 接連接為連續介曲線。

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者,兩曲線間最短直線應為十公尺以上,同向曲線間 之直線短於十公尺時,應以複曲線代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