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保安及防護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48條
在正線上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超越運轉可能發生危害之處所,應有相 當之保安設備。

在路線分岔處所,應設置警衝標。

站或號誌所,應設置通信設備。但未派駐人員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