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保安及防護設備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44條
軌道之末端,應設置止衝檔。

第45條
隧道內避車洞之間距依下列規定:

一、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: 大型:特甲級線為六百公尺,甲級線、乙級線為九百公尺。 小型:特甲級線為二十公尺,甲級線及乙級線為四十公尺。 避車洞之設置,應注意下列事項: (一) 單線隧道避車洞設於路線之左側。 (二) 單線隧道全在同一曲線內時避車洞設於外軌側。 (三) 雙線隧道避車洞對稱設於兩側。 (四) 大型避車洞得設置休憩設備。 (五) 新建隧道內如有必要設置變壓器及號誌設備箱時,應另設電氣設備 專用洞。 (六) 避車洞應設於路線里程二十公尺整樁處; 新建之隧道應設於隧道起 點起每二十公尺處。

二、七百六十二公厘軌距鐵路隧道內避車洞由鐵路機構視實際需要定之。

第46條
長橋上應設置人行橋或避車臺,避車臺之間不得超過六十公尺。

第47條
有相互關係之號誌機及道岔等,應設置聯鎖裝置。但與正線行車無關之號 誌及經常鎖閉之道岔與不常使用之背向道岔等,不在此限。

第48條
在正線上車輛有溜逸之虞或列車有超越運轉可能發生危害之處所,應有相 當之保安設備。

在路線分岔處所,應設置警衝標。

站或號誌所,應設置通信設備。但未派駐人員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