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路基、軌道及橋涵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151條
橋梁之上部結構、橋柱、基礎及支承等附屬構造物如有損傷時,應查明原 因。如依檢查之結果而判斷有必要進行修補改善時,鐵路機構應訂定修補 改善計畫,適時予以修補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