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路線線形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14條
隧道內之路線,長度超過三百公尺者,除特殊情形外,其坡度不得超過千 分之十五,隧道及其水溝應有千分之三之最小坡度以利洩水,隧道內之凸 坡,應極力避免,以利通風。

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,如因山岳區隧道情形特殊者,其坡度得放寬 至千分之五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