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路線線形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12條
站內之正線坡度,在兩終端道岔間及列車停留區域內,應設在水平線上; 但必要時,其坡度得予以放寬如下:

一、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,正線、側線為千分之三.五以下,新 建之站場為千分之二以下;不摘掛車輛之正線,得增至千分之十,經 交通部專案核准者得增至千分之十五;但駝峰調車線或不停放車輛之 側線,不在此限。

二、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,如因應特殊情形且不摘掛車輛者,得限 為千分之十二之坡度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