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修建養護規則  路線線形 ( 106 年 07 月 26 日)
第11條
路線坡度變更時應依下列半徑之豎曲線與兩端切線相連接:

一、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之鐵路: (一) 半徑八百公尺以下之曲線,其豎曲線半徑為四千公尺以上。 (二) 半徑超過八百公尺之曲線,其豎曲線半徑為三千公尺以上。

二、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之鐵路,應插入相當長度之豎曲線與兩端切線相 連接。

曲線坡度折減率:

一、軌距一千零六十七公厘者為千分之六百/R。

二、軌距七百六十二公厘者及側線得不予折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