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7條
鐵路需用土地,得依土地法及有關法律規定徵收之。

鐵路規劃興建或拓寬時,應勘定路線寬度,商同當地地政機關編為鐵路使 用地;該使用地在已實施都市計畫地區者,應先行辦理都市計畫之變更。

其為私有土地者,得保留徵收;其保留期間,在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者, 依都市計畫法之規定;餘依土地法之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