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安全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62條
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、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,負損害賠 償責任。

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,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,對 於人之死亡或傷害,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。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 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,不在此限。

前二項損害賠償、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、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