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安全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61-1條
為維護鐵路興建及行車安全,交通部得依鐵路特性,會同當地直轄市或縣 (市)政府於鐵路兩側勘定禁建、限建範圍。

前項禁建、限建範圍經勘定後,由交通部繪製地形圖或地籍圖,送請當地 直轄市或縣(市)政府辦理公聽會及公開展覽三十日後公告實施,不受相 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。

已公告實施之禁建、限建範圍,因禁建、限建之內容變更或原因消滅時, 應依前二項規定程序辦理變更或廢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