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安全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60條
電化鐵路架空電車線,在平交道上之高度,應容許裝載四點二公尺高度之 道路車輛安全通過;如因特殊狀況不能保持其淨空高度者,應在平交道兩 側設置限高門,禁止超過規定裝載高度之車輛通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