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安全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59條
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,應依左列規定:

一、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,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、金屬結構   物或建造建築物。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,經施予適當之防護措施   者,不在此限。

二、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、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之   通信線路,與鐵路平行之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,應對電力干擾採取   適當之防護措施。

三、沿鐵路敷設之油管、氣管線路,應儘量避免與鐵路平行;如無法避免   ,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。

四、臨近鐵路之公路高於鐵路之地段,應由該公路之主管機關,在其臨近   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。

五、跨越電化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,應設安全防護裝置。

前項防護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