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安全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57條
旅客乘車、託運人託運貨物、受貨人領取貨物,應遵守鐵路有關安全法令 及站、車人員之指導。

行人、車輛不得在鐵路路線、橋樑、隧道內及站區內非供公眾通行之處所 通行。

行人必須跨越鐵路路線時,應暫停、看、聽,注意兩方確無來車,始得通 過。但鐵路電化區間,除天橋、地下道及平交道外,不得跨越。

鐵路路線邊坡內及距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,嚴禁放牧牲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