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安全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56-5條
鐵路機構對於鐵路運轉中發生之事故及異常事件,應蒐集資料及調查研究 發生原因,採取適當之預防及改進措施,備供交通部查驗。

交通部應聘請專家調查重大事故之發生經過及其發生原因,並視調查需要 ,請鐵路機構或相關行車人員說明,及配合提出行車紀錄、設施、設備等 相關資料及物品。

鐵路機構應根據前一年度之事故及異常事件檢討結果,於每年第一季結束 前,向交通部提出當年度安全管理報告;其報告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:

一、鐵路機構營運之安全理念及目標。

二、安全管理之組織架構及實施方式。

三、為確保及提升營運安全所採取或擬採取之措施。

四、事故與異常事件之檢討及預防措施。

五、其他與營運安全有關之重要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