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安全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56-4條
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,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 ,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。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 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,亦同。

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、體格及精神狀態,施行派任前檢查、定期 檢查及臨時檢查;經檢查不合基準者,不得派任。已派任者,應暫停或調 整其職務。

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、應實施之訓練、技能檢定、體格與精神狀態檢 查、實施之方式、項目、週期、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,由交通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