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安全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56-1條
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之土木建築設施、軌道設施、保安與防護設備、電信 設施、電力設施及車站設備之修建、養護,及鐵路文化資產之維護。

鐵路機構應依實際需求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,及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 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及設備。

第一項鐵路設施與設備之修建、養護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,除鐵路文化 資產依據有關法令規定辦理外,由交通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