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42條
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,非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,不得分配盈餘; 全年純益超過實收資本總額百分之二十五時,其超過額之全數,應用以擴 充或改良設備。但依政府獎勵民間投資法令公告徵求民間參與鐵路建設之 興建、營運而受獎勵之民營鐵路機構,其攤提全路建築及設備折舊後之盈 餘分配,不受百分之二十五之限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