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41條
交通部應定期或視需要,派員視察地方營、民營及專用鐵路之工程、材料 、營業、運輸、財務、會計、財產實況及附屬事業之經營等情形;必要時 ,得予查核,並命其提出有關文件、帳冊,如認為辦理不善,應命其限期 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