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40條
地方營、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,應立即通報 交通部,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;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,亦應 按月彙報。

前項重大行車事故、一般行車事故、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、通報內 容、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,由交通部定之。

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,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 相關主管說明。

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,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 、通報作業、旅客訊息公告、旅客疏散或接駁、人員救護、運轉調度、搶 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。

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,並作檢討及改善。

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,如認為辦 理不善,應命其限期改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