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39條
地方營、民營及專用鐵路,如變更組織、增減資本、租借營業、抵押財產 、移轉管理、宣告停業或終止營業,應先報請交通部核准。

前項報准抵押之財產,以建築物、車輛及機器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