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38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:

一、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。

二、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。

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,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他 附屬事業。

地方營、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、核准條件、營業 、會計、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,由交通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