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37條
交通部為公益上之必要,得通知地方營及民營鐵路與其他鐵路、公路、水 運或空運辦理聯運;如有緊急需要,並得指定任何鐵路撥車濟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