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34-1條
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,不得駕駛列車 。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。

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、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,由交通部定之。

第一項檢定業務,得委託機關、團體辦理之;受委託者之資格、條件、責 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,由交通部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