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32條
地方營及民營鐵路機構,應依左列規定,向交通部報備:

一、籌備或施工期間之工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,每月報備一次。

二、營運時期之營運狀況,每三個月報備一次。

三、每年應將全路狀況、營業盈虧、運輸情形及改進計畫於年度終結後, 六個月內報備一次。

專用鐵路於工程時期之進行狀況及經濟情形,應每月報備一次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