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30條
專用鐵路之興建,應備具左列文書,申請交通部核准立案,發給執照,並 轉報行政院備案:

一、申請書。

二、建築理由書及該事業主管機關之同意書。

三、路線實測圖及說明。

四、固定資產建設、改良、擴充估計表。

五、路用資本總額及其憑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