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監督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29條
地方營、民營鐵路之興建,經核准備案後,應依所定期限,將左列文書, 送請交通部立案,發給執照,方得施工。未依核定期限申請立案者,應由 交通部廢止其籌辦,並報請行政院備案:

一、路線實測平、剖面圖及說明。

二、各項工程與機車車輛圖式及說明。

三、全部工程分段實施計畫。

四、資本總額、已收款數及餘款續收期限。

五、管理組織系統;民營者應附具公司章程、股東名簿及董、監事、經理 人名冊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