鐵路法  總則 ( 105 年 11 月 09 日)
第2條
本法用詞,定義如下:

一、鐵路:指以軌道導引動力車輛行駛之運輸系統及其有關設施。

二、鐵路機構:指以鐵路營運為業務之公營機構,或以鐵路之興建或營運 為業務之民營機構。

三、高速鐵路:指經許可其列車營運速度,達每小時二百公里以上之鐵路 。

四、電化鐵路:指以交流或直流電力為行車動力之鐵路。

五、國營鐵路:指國有而由中央政府經營之鐵路。

六、地方營鐵路:指由地方政府經營之鐵路。

七、民營鐵路:指由國民經營之鐵路。

八、專用鐵路:指由各種事業機構所興建專供所營事業本身運輸用之鐵路 。

九、輸電系統:指自變電所至鐵路變電站間輸送電力之線路與其有關之斷 電及保護設施。

十、淨空高度:指維護列車車輛安全運轉之最小空間。

十一、限高門:指限制車輛通過鐵路平交道時裝載高度之設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