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9條
鐵路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無障礙設施:
一、運行資訊標示設施:路線、班次或終點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、
圖案及色彩標示於車廂及月台適當位置,以資識別。
二、入站播報設施: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設備及顯示設施
,以易於辨識之聲音或語音、文字提供路線、班次、起迄地點等運行
資訊。
三、引導設備:應於車輛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、燈號及字幕顯示等設
備,以易於辨識之聲音或語音、燈號及文字提供車門位置及開閉資訊
。
四、出入口:
(一)出入口地板與月台應盡量水平。
(二)出入口地板應為平整、堅固、防滑。
(三)出入口地板邊緣與月台邊緣的間隔,在不影響列車運行下,應盡量
縮減到最小。
(四)供輪椅出入之車門,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,其與通道垂直之轉
彎處,淨寬度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,並設置可供輪椅出入之昇降
設備或斜坡板。必要時,並派專人協助。
五、應於客車廂外部連結處位置,設置防止月台乘客跌落之設施。但已有
月台設施可防止乘客跌落者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