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設置辦法  鐵路 ( 106 年 12 月 15 日)
第9條
鐵路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上下客車之無障礙設施:

一、運行資訊標示設施:路線、班次或終點等資訊應以易於識別之文字、 圖案及色彩標示於車廂及月台適當位置,以資識別。

二、入站播報設施:應於客車廂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設備及顯示設施 ,以易於辨識之聲音或語音、文字提供路線、班次、起迄地點等運行 資訊。

三、引導設備:應於車輛或月台適當位置設置廣播、燈號及字幕顯示等設 備,以易於辨識之聲音或語音、燈號及文字提供車門位置及開閉資訊 。

四、出入口:

(一)出入口地板與月台應盡量水平。

(二)出入口地板應為平整、堅固、防滑。

(三)出入口地板邊緣與月台邊緣的間隔,在不影響列車運行下,應盡量 縮減到最小。

(四)供輪椅出入之車門,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,其與通道垂直之轉 彎處,淨寬度不得小於一百二十公分,並設置可供輪椅出入之昇降 設備或斜坡板。必要時,並派專人協助。

五、應於客車廂外部連結處位置,設置防止月台乘客跌落之設施。但已有 月台設施可防止乘客跌落者,不在此限。

第10條
鐵路客車應依下列規定設置輔助乘客乘坐客車之無障礙設施:

一、站名播報及顯示設施:站名與其他資訊之播報及顯示設施,應設置於 車廂內適當位置。

二、博愛座:未提供對號入座之客車廂應設置供行動不便者優先乘坐之博 愛座,並應於明顯處標示博愛座字樣,座位至車門間之地板應平坦無 障礙。

三、緊急求救器或服務鈴:應設置於輪椅停靠區附近易於操作之位置,並 應於觸動後提供聲音或燈號資訊;博愛座則視實際需求設置。

四、扶手及防滑地板:客車廂內乘客通行地區,應於適當位置設置易於使 用之扶手;通行地區之地板,應為平整、堅固、防滑。

五、衛生設備:外部應提供使用狀況訊息,內部應設置求助鈴、扶手及防 滑地板。門淨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,門外明顯處,應設置無障礙標 誌。

六、輪椅停靠及固定設施:應設置專用位置供輪椅直接停靠區,並設置固 定輪椅裝置。其輪椅出入之出入口、到輪椅停靠位置,淨寬度不得小 於九十公分。